警察局能否查询到我的资料?

义乌律师 2025-02-11
收养人具备收养条件的,收养关系成立后,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。  《收养法》  第六条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  (一)无子女;  (二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  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  (四)年满三十周岁。  第十五条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,可以订立收养协议。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,应当办理收养公证。  第十六条  收养关系成立后,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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